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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新规1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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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3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梁溪人家 于 2016-11-5 10:36 编辑

      今年7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日现代快报封10版曾报道)。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该规定已经报省政府批准,并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新规重点突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并充分听取了群众和基层民警意见,对反映比较强烈的户口登记管理难题予以明确。比如,一直“无解”的户口老赖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可以“强迁”。

户口老赖可“强迁”至社区家庭户
      难题:购买二手房后,原房主的户口就是不愿迁出,导致购房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对于这种现象,大家形象地称之为户口老赖。
      随着《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公安机关“强迁”户口老赖所需材料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出户口告知书。

姓名变更6种情况不可以改名字
      难题:孩子究竟跟谁姓,这也是很多人会遇到的难题,特别是父母离异后,孩子的名字要更改,更是经常闹出矛盾。
      《规定》对公民姓名登记变更进行了规范。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落户政策明确弃婴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难题:如今,没有户口寸步难行。但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上仍有无户口人员存在,有些人因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而不能落户。
      《规定》明确了弃婴(儿)等部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规定》还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另外,江苏作为经济大省,通过户籍政策吸引人才也是不遗余力。
      《规定》中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

便民措施
1、鼓励网上办理户籍业务
      《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第十一条则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2、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
3、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市内迁移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市外迁入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4、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
      原来大学生只能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如今,《规定》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
5、精简相关户口登记流程和手续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另外,还简化了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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