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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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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9:0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为有效落实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市民政局和住建局联合出台了《无锡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认定程序、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并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廉租房保障收入标准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经适住房、公租房保障收入标准的家庭。”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廉租房、经适房和公租房,对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相较2008年出台的“无锡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有了诸多变化。据了解,2008年的认定办法针对的是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家庭成员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此次《办法》 适用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保障标准且符合住房面积相关条件,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指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含单亲家庭),构成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全部成员,包括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原同户籍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单身家庭(含离异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不满者可与父母共同申请。
        在2008年的认定办法中,采用家庭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家庭收入为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而此次的《办法》,对申请家庭财产状况及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包括房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储蓄性保险、投资本金、汽车、家电设备、收藏性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
        《办法》对家庭财产中的现金、存款、证券、保险等金融性资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金融性资产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2人户人均不得高于5倍、3人户及以上人均不得高于4倍。同时,拥有家用汽车、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拥有价格超过15万元(按购置发票额确定)家用汽车的不予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来源:无锡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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